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莹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关乎婚姻案件中“净身出户”的法律问题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6-08 14:51)    点击:374

关乎婚姻案件中“净身出户”的法律问题

    在婚姻家庭的咨询中常常庭当事人抱怨“我对他那么好,他居然背叛我,我要他净身出户“。没错,在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一方出轨,就可以让对方一分钱拿不到,这都得益于我国强大的娱乐事业渲染。然而这种想当然是绝对错误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均分(一人一半)。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适当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需要以夫妻名义长久稳定居住在一起)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通常意义下的出轨仅仅是在婚姻期间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或者一夜情,很少有人会上升到同居或者重婚这个严重程度,也就是说出轨很难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过错。所以仅仅以出轨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净身出户,是得不到支持的。

说到“净身出户“的问题,就必须提一下,婚姻持续期间双方签订的”净身出户的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该份协议的效力问题,法律上是存在争议的,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一般情况下,如果“净身出户协议”的内容是,如果谁提出离婚,谁就净身出户,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这样的约定本质上是为了限制公民的离婚自由,因此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自然是无效的。

2、《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该法条所约定的财产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纷繁复杂,在婚姻中保持自己独立的人格,不孤注一掷,不偏激不绝对,才是面对正常生活未知风险的唯一方法。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莹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莹律师,王莹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莹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663787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莹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静安区律师 | 静安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莹律师主页,您是第1459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