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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法院能支持么?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6-26 12:18)    点击:195

“分手费”法院能支持么?

生活中存在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的一方给另一方的“分手费”,其存在多种形式,比如“现金”、“协议”或“欠条”。这样的费用在法庭上能得到支持么?

一般“分手费”有两种情形:

1、        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

   甲方和乙方协议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20玩,但离婚协议中约定甲方同意付给乙方“分手费”5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甲方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分手费。

   问题:甲方的理由能否成立呢?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实质上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者精神损失而给予的补偿。根据司法实践,夫妻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于《合同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只要甲方在签订该份“分手费”协议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也不属于“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合同条款,那么乙方就有权利要求甲方支付该笔“分手费”。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同居时约定的“分手费”

根据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台并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一)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

(二)因赌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

(三)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

(四)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务;

(五)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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